【摘要】综观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大致可分为综合型、分散型、单行法立法模式。其中,政策型立法承继了综合型立法的“全面性”特征,兼具引导性和灵活性。韩国是政策型立法的典型,其以气候正义为导向、以协商治理为重点、以机构设置引导形成合力,呈现为“基本法+支撑性法+辅助性法”的体系化立法路径,可资镜鉴。立足于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和立法现状,宜从分散型立法转向政策型立法,制定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作为基本法,以参与正义融贯“平行式”的气候治理路径,以矫正正义弥合社会转型的能力差异,建构超越行政主导的主体建设二元模式,形塑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韩国;政策型立法;整体主义;气候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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