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国际、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现状为背景,我国于2016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条款,首次将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纳入法治轨道。但是,该条款定性模糊,内容概括,不利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达成。文章通过理论分析,解构协同控制实施主体、客体及内容,通过阐明防治大气污染和减排温室气体目标的共通性、对象的关联性、产出协同效应,分析建立协同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对条款中“温室气体”定性不明,内容规范供给不足等缺陷,在借鉴美国、欧盟及成员国德国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定性“温室气体视同大气污染物”;明确协同控制的直接、间接方式,构建协同控制法律制度框架。
【关键词】协同控制;解构;可行性分析;域外经验;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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