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减缓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根本所在,涉及全球根本利益,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合作机制和减排相互支持的合作机制,要求缔约方遵守和采取一系列的减排合作行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国家自主贡献。受制于国际法运行体系内没有超国家行为体保障其实施,以及国际法违反行为义务引发的结果义务以“不利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形式出现难以达成各国一致同意与顺利实施等因素,导致这些合作机制下的行为规则只有行为义务而缺乏结果义务,使得包括自愿减排合作机制和减排相互支持合作机制在内的减排国际合作实际效果不佳,形成了全球减排国际合作桎梏。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义务是全球气候治理中,基于共同责任而产生的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新型的注意义务;从法律规范要素的肯定性后果要素和否定性后果要素两个方面充实该义务的规范效果即结果义务,能有效克服这些制约因素,保障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义务得以切实履行,并有效服务于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确立的全球气候治理目标。
【关键词】 全球气候治理;温室气体;国家自主贡献;自愿减排合作机制;减排国际合作义务;肯定性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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