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巴黎协定》生效后,国际气候变化诉讼数量激增且快速发展,相关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对“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收集的全球案例所作的实证研究表明:全球气候变化诉讼历经四大阶段性变化,多发生于发达国家,集中在能源、矿产等四大领域,以监督权为主要诉讼基础,原告主要为社会组织,被告则集中于政府机构和企业,多采用新型公益诉讼路径,在发达国家的胜诉率远低于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干扰行政权行使、损害难以具体化、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困境。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制度构建应从争议集中、影响重大、条件成熟的领域着手,适度扩展原告资格,主要针对监管部门和碳排放巨头,依循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民事公益诉讼为辅的发展策略,充分利用好现行法,但需对具体规则和责任方式作必要创新。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概况;特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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