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译】本文深入探讨了全球南方气候诉讼的发展态势、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机遇,着重剖析了气候立法与气候诉讼之间的复杂关系。全球南方的气候诉讼较全球北方滞后近20年,且此前学术研究多集中于北方。近年来,全球南方的气候诉讼逐渐受到关注,其趋势、约束和机遇也逐步被揭示。尽管全球南方国家普遍面临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和司法系统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气候诉讼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和国家差异。例如,在非洲,人权是大多数气候诉讼案件的核心,而在拉丁美洲,主要基于环境权利提起诉讼,这得益于该地区对环境权利的宪法保护较为进步。然而,全球南方的气候诉讼中,诉讼方往往依赖现有的非气候特定立法,气候变化仅出现在“边缘”位置。这可能是由于获取正义的途径有限、缺乏气候法律框架以及现有框架的执行不力等原因。许多发展中国家对诉讼资格的严格解释限制了获取正义的途径,由于诉讼通常涉及支付律师费和法院费用,经济限制也进一步阻碍了正义的实现。进一步看,全球南方气候立法与气候诉讼之间的关系也值得关注。尽管全球南方几乎所有国家都已通过了一些气候法律或政策,但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常常面临挑战,包括薄弱和分散的机构、不完整的法律基础和有限的政治意愿。以中国为例,法院作为监管过程中的合作者,解释并参与政府主导的气候行动,依赖政府政策文件来填补详细气候法规的空白。在南非,法院不仅执行现有立法,还通过解释现有立法要求额外的气候考虑来设定新目标。印度法院则通过实施现有的非气候特定法规和一般环境宪法条款,确保达到气候友好的结果。巴基斯坦法院通过气候诉讼推动了气候变化委员会的成立,并促成了2017年气候变化法案的通过。然而,目前全球南方一些国家仍未出现气候诉讼,或正在进行的诉讼与传统定义的气候诉讼之间存在差距。以巴西为例,公共检察官和公共辩护人在环境诉讼中发挥关键作用,每年提起数千起环境诉讼,但很少提及气候变化与环境问题之间的明显联系。综上所述,尽管全球南方的气候诉讼面临诸多挑战,但通过加强司法能动主义、利用人权框架以及推动跨部门合作,气候诉讼可以成为推动全球南方国家气候行动的重要工具。文章强调,如果诉讼要为气候变化权利革命做出贡献,全球南方的诉讼方和司法系统将需要支持,包括提高对气候变化、其政策和法律以及全球其他司法管辖区气候诉讼方式的具体知识。
【文章来源】Setzer J, Benjamin L.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in the Global South: Filling in Gaps. AJIL Unbound. 2020;114: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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