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对碳排放权概念的使用经历了从经济学语境拓展到法学语境的过程。碳排放权的本来面目是经济学上的产权。若将其代入法学语境,碳排放权的性质应为法律权利的客体,地位相当于碳配额。目前法学上将碳排放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进行诠释可能会造成该概念理解上的混乱和实际应用上的困难。基于我国碳交易制度的实践,以碳配额作为权利客体,以权利人对碳配额的占有(持有)、使用(排放)、处分(转让、设立担保)等为权利内容的碳配额所有权对制度更有解释力和指引力。若将碳排放权视为排放碳的权利,则行使碳排放权实质上就是运用碳配额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碳配额所有权具有广义的政策性,以“行政本质、民法路径”为特点,以减排目标的实现为根本遵循,是以实行公法义务为目的的工具性权利,区别于作为目的性权利的传统民事权利。碳配额所有权的成立以配额的界定为前提,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界定依赖碳排放量和减排量的检测和认定,基于此,行政机关应对数据质量进行严格监管。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碳配额所有权;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比例原则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体系化研究”(22CFX041)
目录
一、引言
二、碳排放权等概念在我国的运用及其困境
(一)对我国碳排放权等概念使用的考察
1.对实务界使用的考察
2.对理论界使用的考察
(二)碳排放权概念的法学分析和使用困境
1.碳排放权概念的法学移用
(1)碳排放权的本来面目是经济学上的产权和法学上的权利客体
(2)被当作法律权利的碳排放权实则意指配额客体上成立的法律权利
2.碳排放权概念在法学上使用的困境
三、碳配额所有权对于碳排放控制的解释力
(一)配额所有权的提出
1.配额所有权是分析问题的起点
2.实在法上的配额所有权
(二)碳配额所有权更具解释力
1.碳配额所有权可以解释原始取得
2.碳配额所有权的使用权能可解释碳的排放
3.配额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可解释碳配额交易
(1)碳配额是交易产品
(2)碳配额所有权可以解释自愿减排量的交易
4.碳配额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可解释碳配额担保等碳金融实践
四、碳配额所有权的特殊性
(一)碳配额所有权是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工具
1.碳配额所有权是实施减排政策的工具性权利
2.碳配额所有权的本质是披着权利外衣的公法义务
(二)碳配额的界定依赖检测和认定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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