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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君,付祥雪.碳排放权质押的私法规则体系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1):69-81+126.

发布时间:2025.04.10 来源:本站 浏览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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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完整的碳排放权质押私法规则体系,有助于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交易秩序,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碳排放权是可转让财产,属于用益物权,具有适质性。碳排放权质押的客体是碳排放权,主要以碳排放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为表现形式。碳排放权质押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经“双登记”后设立。出质人享有有限的处分权,处分碳排放权需经过质权人同意,由质权人解冻碳排放权。质权人在碳排放权价值减损时享有保全权,对于跨期担保的碳排放权,质权人应配合出质人履行清缴义务。质权人既可以通过流质条款实现债权,也可以对入质碳排放权折价、公开竞价和协商议价,还可以借助司法途径和政府回购的方式实现。碳排放权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碳排放权消灭和质权人放弃质权而消灭。

关键词:“双碳”目标;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质押;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民法典》第十条前段研究: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的法律”(24FFXA006); 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法典》时代行政规范性文件私法适用研究”(22G031)。

 

目录

一、 碳排放权质押的客体

1. 碳排放权的适质性检视

2. 碳排放权质押的客体厘清

二、 碳排放权质押的设立规则

1. 碳排放权质押以质押合同为形式

2. 碳排放权质押自“双登记”后生效

三、 碳排放权质押的效力

1. 质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2.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3.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 碳排放权质押的质权实现

1. 转让和诉讼

2. 流质和折价

3. 政府回购

五、 碳排放权质押的质权消灭

1. 主债权消灭、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实现

2. 出质权利(碳排放权)消灭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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