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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彩琳: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及规范完善

发布时间:2024.09.06 来源:本站 浏览量: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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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随着林业碳汇能力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提升,制度层面创设林业碳汇权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基于此,本文拟对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剖析,为林业碳汇权的创设及规范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一、林业碳汇权利问题之缘起

 

(一)林业碳汇能力不断提升

 

中国国际机制下、独立机制下、国内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等在不断开发、运行并交易,林业碳汇能力不断提升。

 

(二)林业碳汇法律规制不足

 

中国公私法均未配置与林业碳汇相关的条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虽有相关规定,但侧重于交易管理,未对林业碳汇权问题作出清晰的界定。

 

1.利益归属不明确

 

一个具体的林业碳汇项目可能涉及国家、集体、承包者、投资实体、经营实体、林农等多方利益相关者。首先,林业碳汇依托的具体林地、森林及林木权属关系复杂。其次,林业碳汇项目最终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获得主体、林业碳汇收益及林木、林下作物利益分配主体不明确。

 

2.权利客体不清晰

 

林业碳汇权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学理上和立法上不清晰,不仅影响林业碳汇权利主体利益的实现,也不利于激发相关主体开发林业碳汇的积极性。

 

3.权责分配不均衡

 

林业碳汇涉及的多方利益相关者在林业碳汇活动中各享有哪些权利,需承担哪些责任,目前多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但是,缺少立法及政策对权责分配的基础性、方向性指引及规制,某些权责分配存在不均衡、不对称情形。

 

二、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

 

(一)林业碳汇权为具有公权色彩的私权

 

按关系说及利益说,林业碳汇权属于私权,因林业碳汇权的实际拥有者是具有平等、独立地位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开发经营者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为了追求林业碳汇项目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按法律说,由于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核证减排量的取得须基于许可,林业碳汇权又被烙上了一定的公权色彩。

 

(二)林业碳汇权为财产权

 

林业碳汇具有经济价值,经过核证的碳减排量可以用金钱来计算。林业碳汇可作为商品在法定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为林业碳汇权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林业碳汇权为准物权

 

1.林业碳汇权具备某些物权属性

 

林业碳汇权的客体是碳汇过程产生的碳减排量。碳减排量可以通过法律及技术的手段使其特定化、独立化。

 

2.林业碳汇权具有区别于典型物权的特殊性

 

林业碳汇的过程无法排他,其所产生的生态效益为大家所共享,也无法排他。但如果将稳定和增加的碳汇量进行计量,核算成碳减排量,则可以具有排他性。林业碳汇活动产生的碳减排量,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需要经过审定、核证等多种流程才能实现其价值的支配和利用。

 

三、林业碳汇权的规范调适

 

(一)明确林业碳汇相关利益的归属

 

1.林业碳汇利益归属的现实样态

 

由于制度建设上缺乏对碳减排量归属进行逻辑严密、合法合理的设置,实践中多通过项目文件约定收益分配,这极易引发纠纷,而且发生纠纷后也常会陷入诉求于法无据的窘境。

 

2.林业碳汇利益归属厘定的具体思路

 

可以参照矿业权的权属设置及利益分配,确定项目业主为林业碳汇权人,林权人有权分享林业碳汇权益,同时在法律及政策上应强化林农权益保障的措施,保护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厘清林业碳汇权的权利客体

 

1. 碳减排量是林业碳汇权利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林业碳汇权利客体应是林业碳汇过程中产生的碳汇增量或者碳减排量。“碳汇增量”与“碳减排量”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前者站在生产端角度,后者站在交易端角度。

 

2.碳减排量是适格的权利客体

 

碳减排量是可以计量的客观存在,具有特定性。碳减排量区别于林权、碳排放权客体,具有独立性。

 

(三)明晰林业碳汇权的权责分配

 

1.权利内容

 

林业碳汇权人享有生产林业碳汇的权利、取得和销售林业碳汇产品的权利。

 

2.责任内容

 

林业碳汇权人应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资金、技术及劳务等进行林业碳汇开发,应有效保护林地、林木及环境,应依法或依约分享林业碳汇收益,应防范及承担各项风险。林权人、林农等在享有林业碳汇收益分配、获取报酬等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提供符合要求的林地及劳务等义务。

 

四、结语

 

巩固和提升林业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是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但目前由于林业碳汇利益归属不明、权利客体不清、权责分配不均衡,难以激发林业碳汇供给的积极性,现有的林业碳汇开发也出现各种乱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进行立法更新,厘定林业碳汇权这一新型权利,明确权利主体、厘清权利客体、明晰权责分配,为各方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可能发生的纷争提供制度规制,最终推动林业碳汇这一生态产品的供给及价值实现。

 

【作者简介】曾彩琳,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文章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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