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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发布时间:2025.01.12 来源:本站 浏览量: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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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芳,李姝影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再修改》中提出,“双碳”目标背景下,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是适应产业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引导产业未来健康发展、保障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可再生能源法》应在立法目标的指引下,按照“法目的-法原则-法制度”的思路再次修改。其中,固定电价制度向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转型是《可再生能源法》再次修改的重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设计存在复杂的经验选择,涉及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的确立、配额的分配、配额的履行以及现有固定电价制度规则如何与配额制度衔接等问题,这些内容都是《可再生能源法》再次修改的重点和难点。(详见《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曾晓昀在《“双碳”目标与我国粮食法律制度的完善》中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粮食产业又是农业的基础。直面弱势产业的天然缺陷,发展气候智慧型粮食产业,法律手段必不可少。粮食法应当革新立法理念,将碳排放消减、碳运行平衡、碳吸收优化作为“双碳”目标要素,以生态良好为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此同时,加强权利配置重组,促进环境权、食物权的法定化,实现环境权与食物权的有机统一。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粮食安全保障法》,夯实立法理念、权利配置、治理模式等总则性规定,构筑三大制度体系:一是碳排放消减制度。强调源头处置,聚焦温室气体控排、降低能耗两大关键问题,促进节约减损。二是碳运行平衡制度。碳运行处于中间环节,应强化碳监测、碳追溯,积极推进碳市场交易。三是碳吸收优化制度。适用于末端治理,必须加快固碳增汇,促进碳循环利用,有效履行碳责任。回应“双碳”目标,完善粮食法律制度,是推进“双碳”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应有之义。(详见《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魏一鸣,陈炜明在《碳减排“时-空-效-益”统筹理论:总体框架》中指出,碳减排是典型复杂系统工程,且相比一般工程,具备长周期、跨区域、多主体、多目标等特征,因此,亟需创立一套针对性强且系统完备的碳减排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以指导相关减排技术研发与工程实践。基于此,在明确碳减排系统工程定义与特征基础上,归纳了碳减排面临的减多少、何时减、谁来减、如何减、何效果五个核心问题,凝练了碳减排短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发展与减排“四对”统筹难题,并建立了碳减排“时-空-效-益”统筹理论的总体框架,包括时间统筹、空间统筹、效率统筹、收益统筹四个理论维度。(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柳可,张安录在《绿色低碳目标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中指出,土地利用被认为是第二大碳排放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兼顾城镇、农业、生态空间的发展,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系统剖析绿色低碳目标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涵特征、内在机理与理论逻辑,探寻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减排增汇转型路径。结果表明,我国逐步构建全域、全链条、系统性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主的“单要素”逐步向包含生态空间在内的“全要素”管制转变。在此过程中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就要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融入发展建设中,以“生态空间自然增汇—城镇和农业空间技术减排”为具体举措,构建“全域空间识别—精细分区管制—创新管制工具—完善配套制度”的全链条实施路径。气候变化背景下的绿色低碳空间转型意味着兼顾开发和保护,将“双碳”目标融入空间发展,全域空间共同建设高质量、可持续的国土空间。(详见《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马明飞,王新瑞在《气候变化所致损失和损害的发展检视与思考》中认为,由于在发展需求和历史排放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议题的谈判上举步维艰。损失和损害政策经过艰难的谈判与协商,最终得以确立、启动并不断取得进展。本文梳理了损失和损害政策的发展沿革,归纳出不同国家集团对损失和损害问题存在的观点分歧主要集中于处理层级及损失和损害与适应政策之间的关系两个层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各国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提供指引,能够最大程度上促成各方达成共识,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推动损失和损害机制的发展,促进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优化和完善。(详见《环境保护》2024年第Z3期)

 

魏圣香在《气候治理与国际贸易协调视角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应对》中认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产品适用范围涵盖了钢铁、电力等传统碳密集型产业,旨在与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互为补充,逐步取消免费碳配额,避免碳泄漏。从中国产品出口量及产品结构来看,碳密集型产品与碳边境调节机制高度关联,未来将对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及国际贸易竞争力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有效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中国可等待时机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考虑协调环境与贸易的新诸边协议,积极开展环境产品和服务自由化谈判,破除贸易保护主义,推动经济绿色发展。长远来看,中国应主动作为,加快高碳行业绿色转型步伐,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与碳税的制度设计,引导自上而下由政府至企业的气候贸易合规管理方案,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进一步提升中国产品的国际贸易竞争力。(详见《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张丽娜,刘雨宵在《论中国蓝碳立法与国际蓝碳法律机制之协调》中认为,国际气候谈判和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出台为蓝碳法律地位的确定提供了依据。作为多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和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开展国际合作,引领蓝碳法制建设,是中国必须进行蓝碳立法的外源性因素,而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设定以及保护和发展蓝碳的现实需求为中国蓝碳法制建设提供了内生动力。为此,中国应加快蓝碳立法转化进程,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目的,完善蓝碳法律法规体系,协调国际国内法律规范,将固碳增汇理念融入蓝碳立法内容,建立健全蓝碳市场交易、蓝碳金融促进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确保中国蓝碳立法与国际蓝碳法律机制相协调。(详见《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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