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概念还未有一个完整且明确的界定,可将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定义为:由人类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引起的,通过减缓和适应行动无法应对的,对自然、人类及社会系统造成的可避免或不可避免的、实际或潜在的、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后果。经过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性质进行分析得出,它应属于跨界损害的一种特殊形式。因而,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国家责任理论上涉及传统国家责任和跨界损害责任两种责任形态。目前,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之国家责任的实施不仅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如难以确定责任主体、法律依据不充分、因果关系确定复杂,还面临严峻的政治障碍,即发达国家的反对与阻挠。面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之国家责任何以可能的问题,立足上述两种责任形态从理论方面探讨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国家责任认定的可行进路,或将为该问题驱逐一丝迷雾,并为其早日解决带来曙光。
【关键词】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巴黎协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家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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