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气候变化是人类迄今为止面对的最为严峻的环境挑战,亟待完备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然而,气候变化侵害固有的累积性、全球性和间接性等特征,使其规范性诉求和体系性关照需求凸显,而人权法之于气候变化救济具有不可或缺的范式和适度价值。具体体现为“扩权型”“程序型”以及“创权型”三种演进路径,这为气候变化救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实体性环境权缺失的情况下,将人权法适用于气候变化领域仍依赖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这也为实践操作带来诸多障碍。基于此,未来须摒弃环境法体系和人权法体系中的二元论范式,构建二者结合的一元化体系,协调气候变化归因的科学与法律方法;明晰气候变化域外人权义务的范围;厘清国家与企业的人权尽责义务;推动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绿化”,以健全气候变化损害救济机制。
【关键词】气候变化;环境权;人权
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或者“来源:环境法治研究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本机构。本机构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本机构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机构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公众号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