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巴黎协定》第6条第2款和第6条第4款继承并发展了《京都议定书》的国际碳交易机制,并为碳交易的全球协同提供了新的制度框架。在此框架下,国际碳交易有两种具体形态,即以国际转让减缓成果为客体的国家主体之间的交易和以碳配额或碳信用为客体的以非国家行为体为主要参与者的交易。然而,从碳市场链接的实践来看,因实质性的技术障碍、道德困境和政治阻碍的存在,碳交易全球协同的实现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欲通过国际碳市场的全球协同实现相对统一的全球碳价格,应进一步强化《巴黎协定》下国际气候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专门的碳交易全球监督管理机构,探索发行具有全球通兑功能的碳金融产品,通过全球性注册登记管理系统或平台实现对各国碳配额或碳信用的通兑和交易。
【关键词】 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国际排放贸易;碳市场链接;碳市场俱乐部;全球碳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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