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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文:《巴黎协定》后国际碳市场自愿减排标准的适用与规范完善

发布时间:2026.05.25 来源:本站 浏览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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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碳市场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碳减排,是实现《巴黎协定》温升控制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自愿碳市场的健康运行高度依赖标准体系的科学构建——既需要从法律规范层面明确减排标准的效力与适用,又需要从市场质量层面保障碳信用的环境完整性与可持续发展价值。本期两篇论文分别聚焦自愿碳市场标准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完善(杨博文,2021)和全球自愿碳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与中国启示(廖舫仪、段茂盛,2026),共同探讨如何在后巴黎时代构建更为公正、有效的国际碳市场标准体系。

 

  一、杨博文. 《巴黎协定》后国际碳市场自愿减排标准的适用与规范完善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巴黎协定》后自愿减排标准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一)国际碳市场自愿减排标准的主要类型

(二)自愿减排标准的法律性质及规范依据

三、《巴黎协定》后自愿减排标准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自愿减排标准导致的重复核算问题

(二)自愿减排标准可否作为气候诉讼的直接裁判依据

(三)自愿减排标准并未能打破发达国家主导的碳市场价格壁垒

四、后巴黎时代国际碳市场自愿减排标准完善的中国方案

(一)明晰自愿减排标准对减排量的认定规则

(二)明确自愿减排标准在气候诉讼司法裁判中的地位

(三)重塑《巴黎协定》后全球碳定价权分配格局

(四)后巴黎时代中国参与国际碳市场自愿减排标准完善的策略

五、结语

  摘要:全球气候治理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后疫情时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双边、多边和区域性的碳市场合作成为《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下各缔约方国家实现"绿色经济复苏"的最优选择。国际碳市场标准是形塑市场机制的基础,为打破《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机制与市场机制分而治之的困境,应当完善国际转让碳补偿单位认定的计量、核算和报告规则,对市场标准作为气候诉讼裁判依据的效力予以证成。同时,重塑《巴黎协定》后全球碳定价权分配格局,立足于缔约方国家平等对话的现实需求。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供应国,应当促导市场标准法制化的良性传导效应,为中国在《巴黎协定》市场机制不断变革中建立"合作共赢和良法善治"的制度性话语权奠定基础。

  总结:本文系统探讨了《巴黎协定》框架下自愿减排标准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完善路径,围绕标准类型界定、实践中的法律障碍以及中国参与方案三个层次展开论述。

  在标准类型与法律性质方面,文章将国际主流自愿减排标准归纳为两类:一是对碳减排量的认定标准,涵盖减排量的计量、报告与核查规则;二是对碳中和产品的认证标准,规定碳中和产品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文章重点分析了自愿减排标准的双重法律属性:其一,具有"准强制性",标准的规制对象——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与国内法规制主体趋同,无需经过国家立法程序,可由非国家行为体直接适用,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二,具有"通用性与稳定性",与条约法特征相似,是非国家行为体共同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体现了多中心治理与跨国治理的理念。自愿减排标准的规范效力区别于条约法和国内法,其打破了固有国际关系界区,使非国家行为体可以跨法域直接适用。

  在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方面,文章聚焦三个核心矛盾。第一,重复核算问题。《巴黎协定》第六条建立的市场机制要求对国际转让碳补偿单位(ITMOs)进行核算,但现有自愿减排标准未能有效防范双重核算风险。以国际航空碳减排行动(CORSIA)为例,同一ITMOs被既用于实现国际航空碳减排、又用于实现国家自主贡献(INDC),造成典型的双重核算困境。争议焦点集中于ITMOs应归买方还是卖方核算,以及有效核算的期间认定。第二,气候诉讼裁判依据问题。文章援引"埃克森美孚气候变化诉讼案"说明,自愿减排标准可以作为气候诉讼中主要的裁判参考依据,但能否作为"直接"适用的审判依据尚存争议。该案中法院将自愿减排标准内化于国内气候立法后间接适用,体现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间接适用"路径。第三,碳定价权不平等问题。现有标准未能改善发达国家主导碳定价权的格局,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国际碳价值链的底层,欧盟等发达经济体通过单方面限制购买来源、操控碳信用价格等方式,使发展中国家的碳权凭证持有者丧失市场,有违"气候正义"的价值诉求。

  在中国参与自愿减排标准完善的策略方面,文章提出四项建议。其一,明晰减排量认定规则:统一国际碳市场标准,对ITMOs的转让期间和方式进行类型化,采用"复式核算方法"防范双重核算;建立减排量交易核证制度,保证一个减排核算系统的计入必须对应另一核算系统的转出。其二,明确气候诉讼司法地位:推动自愿减排标准遵循"责任性原则"与"直接性原则",前者要求标准明确违反后的法律责任,后者要求标准被缔约方国家广泛接受并可直接适用于司法裁判。其三,重塑碳定价权格局:发展中国家应获得制定自愿减排标准的权利,推动碳融资条款的制定,保障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参与权利。其四,提升"熊猫标准"的国际影响力:推动熊猫标准在跨国公司间直接适用,发挥其域外效力,通过市场标准影响力的提升实现良性传导,增进南南、南北气候合作,形塑国际碳市场中的中国话语体系。 

文章来源: 杨博文.《巴黎协定》后国际碳市场自愿减排标准的适用与规范完善[J].国际经贸探索,2021,37(06):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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