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碳市场已全面启动,但交易主体主要为重点排放单位。中国个人碳交易具有良好的实施基础,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原则下,个人碳交易能够促进碳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助推国家实现自主贡献承诺。实践证明,个人可通过碳汇积累具备可交易性的碳排放额。碳排放权同时兼具公私权利的属性,透过财产权谱系可知其应为准物权,其环境权与发展权属性意味着个人、集体均可作为权利主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架构下相关制度设计的弊端日显,为接轨国际碳市场并适应国内碳市场的发展,我国应重视个人碳交易的发展,出台配套的法律对其发展予以保障。
【关键词】 碳排放权;碳汇;准物权;国家自主贡献;个人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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