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行立法对于碳排放权与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清晰且有将二者的定义混同的倾向,需对二者进行法理上的解构,在解构后可知碳排放权与碳排放配额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根据碳市场交易实践的现实需求,可对行政权介入碳排放交易过程的时间点作进一步划分,以此对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定义进行重构。因此,在规范层面,可分别定义碳排放权和碳排放配额,在现行制度体系中找寻各自的定位,并在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定义中排除具有行政权属性的碳排放配额。
【关键词】“双碳”目标 碳排放权 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 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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