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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陈敬林.碳排放配额作为碳排放权客体之证成[J].学习与实践,2024,(01):99-110.

发布时间:2025.09.28 来源:本站 浏览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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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不明晰、传统物权思维固化及法政策表达不准确等原因,大气环境容量被误认为是碳排放权的客体,而碳排放配额的独立法律地位因此被忽略。碳排放权不是代表排放资格的权利,而是以碳排放配额为客体的财产性权利。碳排放配额制度是各项市场机制直接作用的对象,具有链接大气环境容量的实体价值,补足碳交易理论瑕疵的作用。碳排放配额具有无形性、双重经济价值来源和有限收益属性,区别于既有的权利客体类型,所以有必要将其设立为新的客体类型,这对维持碳交易市场中政府管理和市场自主调节之间的平衡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碳排放配额财产权利权利客体碳排放权大气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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