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球气候治理与投资治理既重叠又存在差异,导致国际投资协议未能充分发挥支持气候治理的潜力。在涉及气候治理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投资者经常援引以下条款: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全面的保护和安全、征收。这些条款都可能阻碍气候治理。开展以支持气候治理为导向的国际投资协议改革,一要在序言中加入气候治理内容;二要完善投资保护条款,包括将气候治理目标列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应然考量因素,明言合法的气候治理措施不违反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构成征收,将全面的保护和安全限定为物理安全,协调ISDS机制与气候治理目标;三要扩大东道国的气候治理空间。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议;气候变化;碳中和;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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