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球气候变暖不仅直接触发了环境危机,更间接地威胁到人类所享有的各项基本人权。在国际气候变化机制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尚处于行为义务的前提下,在《巴黎协定》纳入人权视角后,随着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已经挖掘出人权法体系在气候变化救济方面所具有的巨大潜力。2018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将气候变化与生命权进行对接,不仅回应了《巴黎协定》对于人权的关注,更验证了在人权法语境下为气候变化提供救济不失为一项可行性选择。尽管该视角仍然面临一些待解问题,但却可以与国际气候变化机制互为补充,为气候变化救济带来另一个维度的曙光。
【关键词】 气候变化;环境权;人权法;人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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