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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庆坡.“双碳”目标下董事气候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以气候风险为视角[J].社会科学研究,2024,(06):123-133.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本站 浏览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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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作为气候风险多元共治的首要责任主体,新《公司法》确立的董事义务及其履职制度难以涵盖公司应对气候风险的内在要求,有必要辅以董事气候责任。公司气候损害责任之所以可以归因于董事,缘于我国《公司法》制度目的转向、董事勤勉义务以及减排现实需要。基于《公司法》下董事义务,董事气候责任类型主要包括勤勉和忠实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完全未能或未能完全考虑和管理可预见重大气候风险,后者则是有意忽视与气候相关重大风险或决策不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落实董事气候责任,应在《公司法》层面确立董事预防气候风险义务与补偿的相关条款,构建董事承担责任的证据要求以及突破董事信义义务对象之规定。在“双碳”目标背景下,鉴于气候变化带来的重大财务风险具有可预见性,董事有义务将气候变化纳入公司战略、监督和披露当中,重塑面向绿色低碳转型的董事义务规则体系。

【关键词】 “双碳”;董事气候责任;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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