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球气候治理与国际海洋法制度之间的交织愈加明显,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和国际法委员会也将气候变化相关问题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寻求咨询意见。这一司法尝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引起了诸多争议,对现有国际法基础和海洋规则体系形成一定挑战。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对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仅依靠海洋法制度全面调整“海洋—气候”议题存在明显的理论鸿沟和现实困境。相比之下,“以气候变化制度为主,以海洋治理体系为辅”的路径更具可行性。中国今后应当多角度地加强气候议题与海洋议题的协同发展,在从近海走向远海和深海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建设海洋强国和担当气候治理负责任大国的双赢共荣。
【关键词】 气候变化;海洋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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