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以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为事理基础,尚未涵盖气候变化这种新型风险类议题,也未明确界定二氧化碳是不是一种空气污染物,这导致环境法很难直接回应气候变化,特别是碳排放控制的法治需求。与环境污染规制相比,气候变化规制在规制历史、规制依据与规制手段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故有超越环境污染规制的法治需求。因此,对当前环境法的规制范畴与方式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规制路径至关重要。同时,由于气候变化规制与污染规制都聚焦政府对排放行为的干预,也都涉及干预程度、预防与控制以及法律强制与自愿行为的平衡等关键问题,因此可以在现行环境法律框架下寻找协同控制的制度路径,也可以借力环境污染规制的法治经验提高气候立法回应不确定性与利益复杂性的能力。
【关键词】环境法;减排义务;气候变化规制;环境污染规制;协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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