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全人类同心协力,其中,部门法应发挥好体系性联动与协调作用。由于公司法本身需要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目标,而气候变化是ESG中的突出问题,叠加环境法单兵突进无法妥善解决,作为规制主要经济细胞之公司的公司法理应认真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然而,现阶段无论是已有的、可能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司法规则,还是初步建构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法律体系都存在不足。我国公司法未来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再修订的方式,通过确立商业判断规则和提供多元化组织形态供给的赋权路径、要求机构投资者尽责管理和发挥股东提案权制度功能的对话路径、确立董事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知情义务和对第191条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的追责路径,实现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积极应对。
【关键词】气候变化;公司法;信息披露;董事义务;组织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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