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法院对气候变化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案可能会对小岛屿国家基于实体气候正义和程序气候正义的价值诉求予以回应。国际社会对小岛屿国家因气候变化问题产生的损害关切已久,对此发表的咨询意见案或将形塑基于代际公平产生的对世义务,对国家之间气候诉讼的司法实践产生影响。虽然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案对于当事国来说并非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但是仍然承载着国际司法权威。世界各国以国际海洋法庭咨询意见案、区域性人权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和国内司法判例为主线,进一步阐释了气候权益解释工具的司法实现进程。国际法院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也为《巴黎协定》遵约问责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软法遵循,厘清了气候公约的法律适用。中国应当通过倡导建构国际气候良法和全球气候善治,以此规范或规锁气候诉讼策略安排,摒弃气候单边主义、气候壁垒以及地缘政治博弈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全球发展倡议》的框架下,俾克维护气候正义,强化气候共同体在“碳达峰、碳中和”秩序愿景方面达成的多边共识。
关键词: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案;气候责任;减排义务;遵约机制;实体气候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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