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淄博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轻型柴油货车,被环保行政部门处罚后,2021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超标排放汽车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持续性损害,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等。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中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停止案涉车辆的生产和销售;2.被告向相关政府部门交付其生产的新能源电动车(厢式运输车)共计108辆,用于公益事业(可减少碳排放约6810320g),并在3年内对上述车辆无偿保养和维修;3.被告在法治日报或中国环境报等国家级媒体上,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该协议依法公告后,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修复性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促成原被告达成全面和解协议,创新性提出以提供新能源电动车用于环卫公益事业这种替代性赔偿方式,由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既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了减少碳排放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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