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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复久信营销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研智创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7.07 来源:本站 浏览量: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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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丰复久信营销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研智创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

 

20195月,原告与被告先后签署《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增值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案涉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1542台,合同金额7771680元;被告就案涉服务器向原告提供质保、维修、服务器设备代为运营管理、代为缴纳服务器相关费用等;原告将案涉服务器交由被告方管理,扣除运行成本后,双方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数据增值服务产生的收益,按照7%的比例分配给被告,作为云数据服务器托管过程中被告管理和运营收益,数据增值服务产生的收益,当天进行结算,转入原告提供的接收地址。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研智创公司购买并委托第三方矿场实际运营“矿机”。

 

20197月,被告中研智创公司与乙方成都毛球华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矿机托管服务合同》,约定中研智创公司将矿机置于乙方算力服务中心,乙方对矿机提供运维管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520日,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用途备注为货款。中研智创公司曾于2019年向丰复久信公司交付了18.3463个比特币。此后未再进行比特币交付,双方产生争议。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或者按照2021125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9 550 812.36美元;(2)中研智创公司赔偿原告服务期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自202071日起至实际返还服务器时止,按照bxx网站公布的相关日产比特币数据,计算应赔偿比特币数量或按照2021125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美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增值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挖矿”行为也进一步衍生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相关金融风险,危害外汇管理秩序、金融秩序,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相关政策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淘汰类目录。

 

法律意见: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贯彻民法典第九条立法精神,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资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相关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鲜明态度,对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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