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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宇,单鑫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初步证明界定及证明标准设置研究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本站 浏览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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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步证明是案件受理的门槛性要件,也是后续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逻辑起点,其对平衡起诉门槛与公益保护、衔接程序启动与实体审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期两篇论文围绕初步证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展开研究。

  • 李清宇,单鑫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初步证明界定及证明标准设置研究[J].天津法学,2024,40(03):36-42.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理论前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界分

三、环境侵权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及“关联性”辨析

    (一)环境侵权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二)证明责任倒置命题的滞后性

    (三)环境侵权中“关联性”与“因果关系”的界分

四、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初步证明的界定

    (一)“初步证明”的定性

    (二)“初步证明”标准之设置

五、余论

 

  摘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提出了“初步证明”,对之界定及其与“因果关系”“关联性”间关系的辨析是当事人责任承担中的重要问题。以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说”为逻辑起点,可推导出诉讼双方应分别承担因果关系证成与证否的证明责任;将环境侵权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分析,可将“初步证明”解释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其证明程度应略高于但不突破“关联性”标准。

 

  总结:证明责任是一种客观的、抽象的责任,其不同于行为意义上的、诉讼法上的举证责证明责任分配不仅是为了法官进行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而且通过证明责任的预先分配可以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在环境侵权中,侵权人的加害行为、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由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即被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权利妨害法律要件,由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即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就因果关系分别承担证成与证否的责任,但是立法上在将“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侵权人的同时,也在通过降低证明标准的方式来减轻被侵权人的诉讼负担,以平衡举证能力,保障实质公平并提高诉讼效率。具体而言,被侵权人虽然承担“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但是只需通过举证,使这一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在法官内心达到25%以上的证明程度即可侵权人若主张“因果关系不存在”,则需要举证使法官内心确信,即达到75%以上的证明程度,否则将承担“因果关系存在”的不利后果。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标准可称为“初步证明”,与环境私益诉讼中的“关联性”证明标准相区分,这有助于贯彻以规范说为基础的证明责任规则,避免造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与标准混乱之难题。诚然通过对起诉主体证明能力、诉讼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以及待证事实的复杂性三个主要因素的考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仅仅在保护法益范围这一因素上应当低于环境私益诉讼,在其他两个因素上均要高于环境私益诉讼。因此,综合上述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存在”要件的证明标准应略高于环境私益诉讼,但不能突破环境侵权的基本要求换言之,“关联性”与“初步证明”系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以证明程度的分级理论来表示,“关联性”是指证明程度在26%—49%,而“初步证明”是指证明程度在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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