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冰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初步证明的理论澄清与规则构建[J].行政法学研究,2023,(03):75-85.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历史经纬
(一)我国一般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溯源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变迁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逻辑理路
(一)“证明责任倒置”命题的证伪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应然解释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初步证明事项的规范梳理与对比解析
(一)初步证明事项的规范梳理
(二)初步证明事项的对比解析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初步证明的规则构建
(一)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
(二)“社会公益已经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明
(三)危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的初步证明
(四)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结语
摘要:囿于传统“证明责任倒置”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的适用中存有逻辑结构的缺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总结: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规定包括两条维度,一是参照环境私益诉讼确立了行为、损害由原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等由被告证明的证明责任分配要求;二是基于公益诉讼的特殊,在起诉阶段引入“初步证明材料”“关联性”等概念。一般侵权诉讼中由原告对作为权利发生要件的因果关系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与环境侵权诉讼中由被告对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的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均是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得出的当然结果。为此,我国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非“倒置”,应属“推定”,其存在清晰的证明顺序与门槛:原告先完成基础事实与常态关系的证明,推定才启动;推定启动后,被告才进入反证与否定因果关系的证明阶段。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被告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即立案审查阶段,提交的初步证明材料只需要有证明作用并足以启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可,并非需要严格意义上的证明和具有高度缜密合理性的证据,因为立法所规定的原告负担的“关联性”证明强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而被告负担的“因果关系”要件证明则直接为“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所以在证明标准上关联性的证明标准也应低于因果关系。此外,还需要构建四项相关规则,其一,“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应主要理解为起诉阶段的要求,而非庭审中对因果关系要件事实的初步证明;公益诉讼条文多置于“提起公益诉讼”部分且未直接表述因果关系,更应作阶段性理解,并避免从私益诉讼规定机械推导。其二,“社会公益已经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明同样属于起诉条件,目的在于筛除缺乏诉之利益的案件;但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该外观性证明将转化为对“损害结果”要件的证明,由原告继续承担证明责任。其三,“关联性”的初步证明是推定结构中的大前提(常态关系)证明,必须由原告先完成;若关联性不能成立,推定不启动,法院无需再要求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其四,在证明标准上应明确起诉阶段的因果关系外观与公益受损属于程序性事实,可采用类似“疏明”的较低证明度,以“使法官大致相信”为足;关联性虽在庭审阶段发挥前提功能,但其设置初衷在于缓解证明困境,故应定位为“一般可能性”的证明,证明标准宜低于高度盖然性,以“大致确定”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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