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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瀛, 杨博文. 控排企业碳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罚则设定[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 28 (04): 35-42.

发布时间:2025.10.15 来源:本站 浏览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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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已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实体法律制度也将随之出台。目前,中国已经提交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不过,不论是从送审稿的罚则设定还是从试点省市的地方法规中,由于惩罚力度受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限制,对惩罚数额的确定、惩罚方式都未作明确规定,这将赋予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滋生权力寻租与腐败等现象。基于此,本文采用法律经济学中卡洛尔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惩罚严厉性成本与收益有效性组合的全新视角,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惩罚阈值分析框架。同时,运用国别法律的对比分析法,提出制定处罚条例的合理建议。为此,建议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在惩罚制度设计中:第一,应当明确惩罚数额的具体确定标准,惩罚性倍数的确定应依据企业超额排放的数额、监管机构的抽查密度、监管机构对企业超额排放的反应强度而定,同时也与控排企业历史年度履约率有直接关系。在确定惩罚倍数的适用与惩罚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过往排放量和该控排企业的历史履约率等因素。第二,在惩罚方式上,推行组合惩罚模式,将金钱惩罚与信用记录、财政补助以及业务受限、资格准入等方面结合起来,形成"行为罚则+资格罚则"的组合惩罚模式。第三,制定分级累进惩罚的制度。第四,将罚则与政府扶持政策相结合,具体可以通过投资、税收以及信贷规模等方面提供政策上的帮助,"信用管理""扶持政策"有机结合,进而达到"梯度处罚,促进履约,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目标,最终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统一提供制度保证。

【关键词】 碳排放权交易;履约成本;罚则设定;组合惩罚模式;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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