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碳排放权融资担保制度立足于“双碳”目标的现实需求,不仅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形式,也是绿色、低碳、可持续金融的制度创新。碳排放权因具有财产权属性、交换价值和充分的可转让性,符合适格担保财产的核心要素,但又因碳排放权具有公物属性,担保交易需要公私法予以规范。通过实践检视碳排放权担保交易的规制范式和效果,可以发现当前在规范性秩序上存在诸多问题:设立方式不确定、登记机构不统一使担保物权的设立裹挟风险;清缴履约与债务清偿的保障顺序不明确、法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不畅通使担保物权的实现缺乏有效保障。建议立法明确碳排放权担保应采取质押方式,确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作为碳排放权担保的登记机关,支持控排主体自愿选择清缴履约与债务清偿的履行方式及顺序,以及采取支持金融机构为碳交易主体、统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等举措,活跃碳市场交易,确保担保处置得以顺畅进行。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绿色金融;碳金融;碳排放权;企业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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