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岸带蓝色碳汇,作为一种重要的增汇机制,为海岸带蓝色碳汇交易的实现提供重要来源。国内外法律法规对海岸带蓝色碳汇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相关私法规范却严重不足。海岸带蓝色碳汇核证减排量,因其具有价值性、可支配性和独立性,成为海岸带蓝色碳汇权之客体。海岸带蓝色碳汇权,具有不同于知识产权和债权的物权属性,但因其客体的特殊性以及一定的公法色彩,使其区别于完全意义的"物权"。同时,为符合实践需要并与既有权利理论体系相容,也不宜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新型财产权"或"行政特许权"。因此,应明确海岸带蓝色碳汇权之"准物权"属性。
【关键词】 海岸带蓝色碳汇权;权利客体;法律属性;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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