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碳中和持续推进背景下,由林业碳汇、草原碳汇、海洋碳汇等环境要素碳汇转向生态系统碳汇已成发展趋势。保护碳资产和碳汇收益,推动碳汇交易运转必须在法律层面确认生态系统碳汇权,而碳汇法律概念混淆致使确权困难。生态系统碳汇权蕴含着独立的碳汇价值,无法依附于林权、碳权而存在;且生态系统碳汇与环境要素碳汇既是“集合-单元”式关系又是涵摄式关系,法定生态系统碳汇概念不仅能形成独立的生态系统碳汇权,亦能够为环境要素碳汇概念法定提供范式。生态系统碳汇确权面临法律属性不明、收益主体不明和具体内容模糊等问题。确权的路径在于:首先,明确生态系统碳汇的法律概念为“生态系统碳汇,即经营管理者通过实施自然资源创造、管理和保护,在该生态系统中获得吸收温室气体的碳汇容量的总和。经核证后,经营管理者获得可交易的生态系统碳汇,并依法享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判定生态系统碳汇作为一种容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生态系统碳汇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碳汇经营管理者为权利主体享有收益;权利内容包括主体通过经营管理行为占有生态系统碳汇,能够对其进行交易、质押、抵债,且主体的处分权应受到严格限制。最后,应当在应对气候变化法和其他专门法中合理纳入生态系统碳汇的内容,形成“从集中到分散”的入法路径。
【关键词】生态系统碳汇;法律概念;权利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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