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义气候变化诉讼实践在实体法上“助产”《巴黎协定》等气候变化国际法规则,后者也“反哺”着前者。《巴黎协定》为气候变化诉讼铺设了实证逻辑基础,其温控量化目标条款明确了气候变化诉讼客体,其国家自主贡献规则化解了政治问题的分权原则。《巴黎协定》展现出的实体法规范功能——拓展气候变化法律依据和气候变化因果关系原则的既定化,推动了2015年以后气候变化诉讼向核心主题实证嬗变。我国应依循公法、私法和交叉协同三条路径发展狭义气候变化诉讼。
【关键词】全球气候治理;气候变化诉讼;《巴黎协定》;实证逻辑;国家自主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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