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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 防治环境污染需要《刑法》与“污染事故罪”再告别[J].江淮论坛,2024,(04):60-69+193.

发布时间:2025.09.08 来源:本站 浏览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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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刑法(1979)》到《刑法第八修正案》,从《刑法》到“7+1”污染防治法体系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我国法律规定的“污染相关罪”都是污染事故罪。放弃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成罪条件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因受制于“有放射性的废物”等三类“事故物质”,无法将《刑法》的火力向污染防治主战场释放,只能处理污染事故罪。为了让刑法在污染防治主战场建功,我国《刑法》应当再次向污染事故罪告别,让其回归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种,并应创设污染罪和妨害污染治理罪。

【关键词】污染事故罪;污染罪;环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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