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以联防联控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推进区域内政府协作治理大气污染的新举措,在突破以往行政区划治理责任局限的同时,开启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承担模式的新实践。但由于大气污染治理立法在成本分担补偿机制上的滞后,加之区域协同立法经验的不足,使实际治理难以在联防联控责任承担的愿景框架下运作。因此,应以生态经济补偿、区域立法协作为基础,以国际上通行的区域均衡治理责任理论修正联防联控法律责任机制的不足,推动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法律责任机制的运行更加成熟、有效。
【关键词】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立法协调;生态经济补偿;均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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