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立以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三次重大行动中,地方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责任主体的法定身份没有得到应有显示。样本省17份“十三五”规划没有把规定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看作是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相关规定的行为,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大气环境质量责任树立依据、提供支持;《立法法(2015)》实施以来颁布的32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设上的功能。法律上宣布的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环境质量责任
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或者“来源:环境法治研究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本机构。本机构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本机构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机构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公众号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