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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双碳”目标下碳汇交易司法机制创新的逻辑与进路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本站 浏览量: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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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一、司法保障“双碳”目标的逻辑与机制

 

保障“双碳”目标的法治体系,既包括针对以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作为直接调整对象、采用行政规制和市场规制进行控制的一整套法律制度的直接规制进路,也包括通过对相关生产活动施以限制或激励的方式、对相关企业与行业的生产活动进行规制或推动其生产活动作出调整,从而间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间接规制进路。“双碳”法治建设可分为双向进路:现有涉碳法律机制的“低碳”化重塑;专门“双碳”法律机制的创新。

 

从“双碳”目标的本质内涵及其构成体系看,司法服务于“双碳”目标的诉讼机制,应当选择环境诉讼的机制创新。理由体现在司法机理、生态司法机制建设经验、“双碳”所涉诉讼性质、现有环境司法涉碳纠纷解决基础。

 

司法服务“双碳”目标,应立足于专门化环境司法机制,“双碳”司法专门化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更新“双碳”司法审判理念、提炼“双碳”司法审判理论、明晰“双碳”案件受案范围、完善“双碳”司法规制供给。

 

二、环境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创新机制

 

增加碳汇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着力点。“双碳”工作具有整体性特征,总体上而言,控制碳排放和增加碳汇是实现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两大主要方向。《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已以控制碳排放为机制实施目标,增加碳汇应作为司法你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机制创新路径。

 

碳汇交易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创新机制。司法机制运行本身并不能创造碳汇、增加碳汇,而是应当定位为在涉碳纠纷处理中通过引导、规范碳汇交易,以实现增加碳汇的机制效果。

 

碳汇交易作为一种具有履行替代性修复功能的裁判执行方式适用于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可以直接服务于“双碳”目标的实现,应当是今后的“双碳”司法中较为常态化适用的裁判执行方式,适用前提为:以无法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直接修复为前提、契合修复策略的位序安排、遵循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适用的边界。

 

三、涉碳纠纷司法解决中“碳汇交易”的机制适用路径

 

一是辨析是否符合“碳汇交易”司法适用的条件。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2020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部分 第1部分:总纲》(GB/T39791.1—2020),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的“碳汇交易”,其司法适用应当渐次满足以下条件:(1)首先应当考察与评估受损生态环境能否进行直接修复。(2)在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中,有不同层次和多种模式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包括原位异质、异位同质和异位异质。(3)碳汇交易是一种当事人缴纳碳汇认购金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只有当原位异质、异位同质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均在事实上或技术性、经济上不可行时,方可以选择“碳汇交易”的修复方式。

 

二是厘清“碳汇交易”司法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碳汇交易案件中的碳汇类型、碳汇交易适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或生态环境期间损害两种情形。

 

三是选择“碳汇交易”机制的适用方式。方式一:当事人认购碳汇用于原位修复。方式二:当事人认购碳汇用于异位修复。方式三:通过设置公益碳账户实现异质修复。

 

【作者简介】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法学、能源法学、侵权责任法学。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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