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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气候共同体责任分担的法理

发布时间:2023.10.08 来源:本站 浏览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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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一、“各尽所能、能者多劳”:气候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法理

 

气候异变后果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风险,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是这个如果不能妥善应对就将发生的损害的侵权法意义上的致害者。发达国家并不因其历史排放量大而成为气候稳定利益的唯一破坏者,发展中国家也不因其历史排放量小便天经地义地享有放任气候异变后果发生的权利。在防止气候异变后果、争取气候稳定利益上,不存在自己行为责任。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间不存在谁受益谁受害的对立关系,也不适用“谁受益谁负担”的法理。气候稳定利益是气候共同体的利益。争取气候稳定利息需要的是气候共同体成员各自贡献自己的力量。构建气候共同体的基本法理应当是“各尽所能、能者多劳”。

 

二、发展权:分担气候共同体建设责任的权利基础

 

“各尽所能、能者多劳”的法理中的“尽所能”不是自己行为责任,而是气候共同体成员为共同体作的贡献。把发展权行使的充分程度确定为判断能力强弱的尺度,以发展权为分配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法理基础。把“各尽所能、能者多劳”的全球温控共同体建设责任分担原则置放到发展权基础上,比用历史排放量、正当优先需要解释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更具合理性。第一,以发展权为基础的能力标准适用范围更广。第二,接受以发展权为基础的能力标准便于建立统一的应对气候变化责任体系。第三,使用以发展权为基础的能力标准便于变更具体责任主体的分摊责任。第四,建立以发展权为基础的责任体系便于在世界各国之间分配应对气候变化责任。

 

三、自然人平等:根据人的发展判断国家发展状况的法理依据

 

一是发展的基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以及《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都以自然人平等为承认或设定权利的出发点,《发展权利宣言》规定的作为自然人权利的“发展机会均等”的法理基础是自然人平等。依据这一法理,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推论:因为自然人是平等的,所以人人都享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因为自然人享有发展机会均等权,所以判断一个国家发展状况的基准只能是自然人。

 

二是发展的要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出了人类发展指数(HumanDevelopmentIndex,HDI),并在应用中对其不断加以改进。HDI中的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三项基础变量就是发展概念中的“要素”。运用HDI所做的评估就是包含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三类要素的发展评估。虽然也有局限性,但HDI是当下可以选用的衡量人类发展已经达到的水准的最好工具。为论证的需要,笔者接受包含“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几个基础变量的HDI作为发展概念中的“要素”。

 

三是发展的量度。发展概念中的量度表达的是在给定“基准”上相关“要素”在既定向度上展开的深度或高度。在确认发展的基准是自然人,发展的“要素”包括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等之后,发展的“量度”就是以自然人为基准的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等展开的深度。

 

【作者简介】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基本范畴和理论体系研究、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法和国际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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