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的双重义务模式
陈贻健
【思维导图】
摘要:《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总体上并不构成一项缔约方义务。但为推动缔约方规范并实施其国家自主贡献,《巴黎协定》就国家自主贡献的部分事项为缔约方设定了相关义务,除此之外的其他相关义务设定则主要交由缔约方自主决定。上述义务在来源、内容、性质、约束力等方面均呈现出分化特征,由此形成了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中心的双重义务模式。该模式有利于化解国际气候合作遭遇的政治僵局,但也在运行中凸显出其内在的规范困境。相应的规范完善包括通过《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对源于条约规范的相关义务进行规则补充,借助国家自主贡献的实践推动缔约方自主决定的相关义务的识别和类型化,以及强化贡献监督机制之促进性功能的有关规则。我国作为《巴黎协定》的重要推动者和积极践行者,应根据国家自主贡献双重义务模式的完善趋势和要求做好法律应对。
关键词:《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单方面声明;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
文章来源:陈贻健.《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的双重义务模式[J].法学研究,2023,45(05):20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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