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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益:“双碳”目标下的资源税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01 来源:本站 浏览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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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日期:2022.09.01

【思维导图】

 

 

为确保双碳目标如期实现,调整我国能源矿产资源的消费结构已经成为当前和未来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之一。

 

一、双碳目标下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资源税在实现双碳目标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煤、原油和天然气是三大传统能源,是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来源,也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主要调控对象。要想在预定的时间内实现双碳目标,降低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非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成为重要选项之一。

 

(二)资源税在实现双碳目标中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综观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对三大传统化石能源消费起到一定调节作用的税种主要有环境保护税、消费税和资源税。从税收制度对煤、原油和天然气等三大传统化石能源的覆盖面比较,只有资源税完全覆盖了煤、原油和天然气三大传统化石能源。但对照双碳目标的要求,资源税仍存在一定的改革完善空间。

 

二、双碳目标下资源税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能源矿产资源税征税目标没有及时调整

 

为实现降低我国二氧化碳的减排任务,形成政策合力效应,能源矿产资源税征税目标应当围绕这一新目标和新任务适时地进行调整。应紧密围绕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调整我国能源矿产消费结构这一新目标和新任务,适时地对能源矿产资源税的征税目标进行调整。

 

(二)能源矿产资源税税率设计不尽科学

 

回顾我国能源矿产资源税的税率设计形式,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并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率设定权限,但税率设计的目标取向(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不同能源矿产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存在较大差异。

 

(三)森林资源没有被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双碳目标下,森林已经不仅仅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而且还是一项非常有效的碳汇工具,应当加以充分利用。然而,我国资源税却还未将森林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三、双碳目标下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为实现双碳目标,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资源税,应在原有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基础上,赋予资源税以新的职能:

 

(一)能源矿产资源税税率改革建议

 

在新时期,为实现双碳目标,资源税的税率设计应当考虑不同能源矿产的二氧化碳排放因素,围绕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促进我国能源矿产的开采和消费结构转变的目标进行设计。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调整建议

 

综观世界森林资源大国,排名靠前的俄罗斯、加拿大和美国都已经对森林资源开征了资源税。2016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已经明确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这成为未来对森林资源征收资源税的重要依据。在双碳目标下,将森林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时间窗口已经显现。因此,可以考虑,将森林资源 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四、结语

 

在新时期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下,应当充分发挥资源税对能源矿产价格具有直接影响的优势作用,在能源矿产开采的源头上调节我国能源矿产资源的开采和消费结构,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向低碳化转型。

 

【作者简介】赵海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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