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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良: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规范适用——兼及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的具体化路径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本站 浏览量: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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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刘加良.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规范适用——兼及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的具体化路径

目录:

一、服务国家战略视角下认购碳汇的司法定位

(一)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的司法措施

(二)替代性修复的兜底方式

(三)刑事处罚的从宽情节

二、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

(一)对既有观点的评析

(二)动态扩张适用说的提出

三、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基本构造

(一)碳汇的类型

(二)碳汇损失量的核算

(三)碳汇损失赔偿金的计算

(四)认购的方式

(五)碳汇的来源

四、见微知著: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的具体化路径

  摘要:

  多层面定位认购碳汇的司法角色、有序扩张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以及健全适用认购碳汇的规则体系,有助于见微知著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特有起诉请求的具体化。作为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的司法措施、替代性修复的兜底方式、刑事处罚的从宽情节,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适用应当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与限制适用说、类推适用说、清单适用说和无限适用说相比,动态扩张适用说更有助于认购碳汇之适用范围的确定。认购碳汇的规范适用有赖于构造的完备和要件的严格。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碳汇类型不宜实行限定主义。碳汇损失量的核算主体和碳汇损失赔偿金的计算主体不能合二为一,法院应当承担碳汇损失赔偿金计算的职责。被诉主体在案件审理阶段自行认购碳汇最为符合处分原则之要义。通过正规交易市场认购,方可确保适用认购碳汇的规范性。

  总结:

  认购碳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规范适用需要从司法定位、适用范围和基本构造三个层面进行系统把握。从司法定位来看,认购碳汇既是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的司法措施,也是替代性修复的兜底方式,同时还可以作为刑事处罚的从宽情节,这三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其适用应当遵循“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底线要求。从适用范围来看,动态扩张适用说更为可取,即凡是存在碳汇损失或增加碳排放量的案件均可适用认购碳汇,而不应将其限定于特定案由或领域,这种开放性立场既符合技术进步和方法学拓展的趋势,也能够适应“双碳”工作不断深化的实践需求。从基本构造来看,碳汇类型的选择应当遵循同质填补原则,与受损生态环境要素相对应;碳汇损失量的核算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法院则应承担碳汇损失赔偿金的计算职责;认购方式应当尊重被诉主体的处分权,自行尽早认购最为可取;碳汇来源应当通过正规交易市场获取,以确保所认购碳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认购碳汇的规范适用还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的具体化提供了重要路径,未来应当在《生态环境法典》或《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对替代性修复方式作出列举加兜底的明确规定,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特有起诉请求的规范体系。

  文章来源:刘加良.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规范适用——兼及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的具体化路径[J].法学论坛,2026,41(02):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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