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北京APEC会议上我国计划在2030年设定碳排放总量最大限值,为此我国将逐步扩大碳交易市场版图,进行跨区域碳交易。然而由于全国性碳交易立法缺失和地方性立法差异性较大,导致跨区域碳交易市场处于无序状态。在借鉴欧盟、美国较为成熟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对碳配额"适区"分配,跨区交易,集中监管,联动执法,为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建成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立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碳减排;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跨区域碳交易;立法协调机制
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或者“来源:环境法治研究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本机构。本机构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本机构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机构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公众号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