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锚定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目标,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碳登)国家级平台和湖北区域碳市场先行先试优势,全力推进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与全球碳交易注册登记中心、全国碳市场中心建设互为支撑、相互促进,制定本方案。
力争到2027年底,湖北碳金融发展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初具雏形。与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碳市场功能、基础设施、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碳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与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深度融合,碳排放权质押等碳融资年增长率不低于20%;引进和培育创新型、实干型碳金融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湖北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优势。力争到2035年底前,全国碳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为全球碳交易注册登记中心、全国碳市场中心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湖北成为全国碳金融发展的战略支点,在金融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中发挥重要作用。
1.培育一批碳金融专业部门及特色分支机构。依托湖北碳市场发展优势,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事业部、专业部门及特色分支机构等,制定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规划,配备碳金融专业人才。2027年底,湖北碳金融专业部门及特色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
2.引进一批碳金融总部机构。发挥中碳登磁吸效应,争取全国头部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开展碳金融、碳投资业务的总部机构;吸引大型国企、央企碳资产机构落地湖北。2027年底,争取不少于3家总部型涉碳金融机构落户湖北。
3.发展一批碳金融中介机构。利用双碳基金等专项基金,引导具有专业资质的涉碳中介机构在湖北设立法人机构或与本地机构合作,培育一批高水准的碳资产管理、碳信用评级、碳咨询研究、碳核算核查等中介机构,形成全国领先的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4.建设全国碳市场资金清算机构。积极争取主管部门支持,统筹协调中碳登机构组建和武汉碳清算所筹建,为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中央对手方清算服务,推动形成安全完整高效的碳市场资金清算链条,为全国碳市场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清算服务。
5.打造碳金融集聚发展区。围绕中碳登大厦,打造碳交易服务、碳资产管理、碳金融创新、碳科技转化、碳普惠应用等五大产业协调发展的碳要素富集高地。支持与气候相关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债券,探索运用多元化气候投融资工具,支持武汉市武昌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
6.扩大碳金融服务的行业覆盖面。配合全国碳市场扩容,推动碳金融服务在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造纸和航空等重点工业行业全覆盖。配合区域碳市场试点,为非工业行业企业和新增控排企业做好碳金融服务。
7.扩大碳金融服务的区域覆盖面。开展全国碳金融配套制度研究,争取国家层面出台碳排放权配额登记、质押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为中碳登服务全国碳金融业务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全国碳市场引入投资机构相关研究,支持银行、券商、基金、碳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
8.丰富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票据、附加碳收益绿色债券、低碳信用卡、碳资产托管、碳保险等碳金融业务,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畴,争取国家专项债支持。充分发挥绿色低碳母基金等投资基金功能作用,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低碳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低碳转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
9.深化碳普惠场景应用。探索构建多层次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渠道,将个人绿色出行等碳减排信息与个人碳账户平台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碳普惠场景。鼓励电网企业等建设行业级碳普惠聚合平台,与地方碳普惠平台对接,统筹行业内碳普惠项目和场景资源开发。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碳普惠金融产品,推动企业和个人减少碳排放。
10.提升碳市场定价影响力。支持中碳登研究发布碳指数产品,打造“中碳指数”品牌,健全碳指数定价机制,稳定碳价预期。
11.提升碳金融标准影响力。加强碳金融相关标准研究,探索使用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标准,制定汽车、动力电池等行业的地方转型金融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开展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等标准试点和应用示范,并逐步推广到全省。
12.深化碳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气候大会(COP),办好中国碳市场大会。探索推进跨国碳市场链接等工作,推动在碳排放计量等领域形成更多共识。与境外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基于国际标准的碳金融业务合作。与港交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ESG跨境认证,开展碳债券、碳基金等业务合作。加强与南南合作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碳金融合作,以此推动双方可再生能源创新和绿色能源建设。
13.围绕碳资产推动“行业+碳+金融”模式创新。创新推广“行业(企业)+碳+金融”协同交易模式,打通“绿色资源—绿色资产—绿色金融”循环机制堵点,实现“绿变钱、钱促绿”的有效转化。完善生态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确权、登记、评估工作机制,健全湖北统一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功能,解决生态资源确权难、评估难、变现难等问题。
14.围绕碳信用推动“碳账户+碳信用+碳融资”模式创新。构建以碳账户为基础、碳信用为纽带、促进碳融资的联动服务模式。建立碳账户评价机制,依托智能化大数据平台,建立动态精准的企业碳“画像”。建立企业与征信机构的碳征信合作机制,由征信机构批量生成标准化的碳信用报告。引导金融机构将碳信用嵌入信贷流程,帮助企业盘活碳资产、用好碳信用、促进碳融资。
15.围绕碳足迹推动“供应链+碳足迹+碳金融”模式创新。完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和重点产品核算规则,发布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依托“链主”企业优势,推进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碳金融服务,开发与碳排放强度、碳认证标识等挂钩的碳金融产品。加快推进碳标识认证、碳足迹管理、碳信息披露等制度建设,促进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16.强化碳账户体系支撑。推动控排企业建立健全碳账户,实现企业能源数据、经济数据、其他涉碳数据自动归集、按月更新。探索建立智慧能源、工业能效、清洁能源、绿色金融服务融合机制,推动企业碳行为智能监测、自动核算、客观评价,实现企业碳足迹有迹可循。
17.强化环境信息披露支撑。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明确环境信息披露范围和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办法,依法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披露环境信息。
18.强化数据平台支撑。依托“鄂绿通”打造“大数据+信用”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强化“鄂绿通”与“鄂融通”“武碳通”、省级征信平台等平台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运用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数据,大力推广“301”线上快贷模式、楚天贷款码等在碳金融领域的深化应用,提高绿色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
19.强化金融政策支撑。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提升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湖北份额。发挥“鄂绿融”专项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向绿色低碳企业(项目)发放低利率、中长期信用贷款,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20.强化财政政策牵引。将碳金融产品融资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深化地方政府与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基于碳信贷的专属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形成“银行+担保+保险+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各项支持碳金融产品创新相关税收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集聚。
21.建设碳金融人才实训基地。推动高校、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合作,共同建设具有先进设施和专业师资的碳金融实训基地。结合碳市场、碳金融真实环境,开发涵盖碳金融理论教学、模拟交易、案例分析等多种场景的实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实践培训。定期组织碳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指导,提升实训基地的培训实效。
22.搭建碳金融人才研究平台。支持中碳登联合科研院校、学术组织建立数字碳中和、双碳区块链应用等主题实验室,夯实碳金融创新的技术基础。支持中碳登研究院、武汉双碳产业研究院建立碳金融博士后工作站,组织碳金融高端人才开展攻关式研究,并定期举办全国碳金融研讨会,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型高素质碳金融人才。
23.建立碳金融人才服务机制。完善绿色低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为符合条件的高素质碳金融人才提供“楚才卡”。搭建碳金融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在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
省政府强化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推动碳金融中心建设取得实效。注重政策协同,以双碳目标为核心,推动湖北省环境、产业、经济、民生、财政、金融等领域政策协调一致,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实施评价激励,持续优化绿色金融综合评价,分阶段、分类别将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碳减排量、碳排放量等气候环境效益纳入评价范围,丰富拓展评价结果运用场景;探索将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做好宣传推介,通过与主流媒体合作,及时总结宣传湖北碳金融发展成效,持续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营造浓厚氛围。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24〕33号
【公布日期】2024.09.25发布
【施行日期】2024.09.25生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件性质】规范性文件
【文件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5日
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为抓手,强化源头防控,突出系统治污,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11个以上市州PM2.5浓度达标,全省PM2.5浓度力争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一)加强“两高”项目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主要产品能效达到标杆水平。涉及产能置换、能耗替代、煤耗替代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能耗、煤耗、新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措施落实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建立多元化废钢资源保障体系,持续提升钢铁工业的废钢使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实施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方案,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开展小型生物质锅炉清理整合。到2025年,全省砖瓦窑企业全部完成综合整治,基本完成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传统产业和园区改造提升。以石油化工、建材、矿业等传统产业为重点,推动工艺绿色升级、清洁生产改造。2024年年底前中小微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开展重点涉气产业集群和作坊式产业小集群排查整治,按照“四个一批”实施分类治理。到2025年,制造业企业入园率达到85%以上。实施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支持长沙、株洲、衡阳以及国家级园区开展清洁生产整体审核试点示范。引导各地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涉VOCs“绿岛”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建设项目。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和电子行业等为重点,指导企业制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大力推动“应替尽替”。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加快推进“宁电入湘”和“气化湖南”工程,高水平建设“一枢纽五领先”新型电力系统,积极开拓天然气工业消费和居民商服用户市场,推进浅层地热能建筑规模化应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学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推进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引导重点行业减煤降碳、节能增效,削减非电力用煤。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予以合理保障。建设全省重点行业煤炭消费监测系统。到2025年,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至51%左右,电煤消费占比达到55%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散煤替代。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重点城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加大民用及农业散煤替代力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散煤动态清零。到2025年,全省基本淘汰燃煤热风炉、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燃煤烤烟房清洁能源替代12500座。发挥热电联产电厂供热能力,开展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和生物质锅炉关停或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以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为重点,大力推进电能、天然气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扎实推进铜官港、虞公港等铁路专用线和湘江长沙至城陵矶、澧资白沙至甘溪港、松虎安乡至望家垴等航道工程建设,加强公铁水高效衔接。引导道路货运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持续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将清洁运输作为涉大宗货物运输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各地严格落实高排放车辆禁限行方案,加快推进高排放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大力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按国家规定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火电、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部分基本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40万个以上,高速服务区快充站100%全覆盖。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和在用车达标监管,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推动实施“电动湖南”电动货船示范项目,提高岸电使用率。推动耗能高、污染重的老旧农机具报废淘汰。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长沙黄花机场桥电使用率稳定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场管理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推动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各市州城市加油站2024年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城镇建成区加油站2025年年底前完成。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开展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专项检查。(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推动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2%;地级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90%以上,县级城市保持80%以上。运用综合手段排查建立城市裸露地块清单,采取绿化、遮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持续开展露天矿山修复治理。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到2025年,全省大、中型生产矿山基本建成绿色矿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服务体系,落实中央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政策,提高秸秆还田质量和离田效能。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各地要科学划定禁烧区域,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铁塔视频监控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健全火点闭环处置机制,开展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加强森林防火区内秸秆焚烧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政策。(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化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全面开展VOCs收集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加快淘汰不合规定、低效失效、无法稳定达标的治理设施。落实非正常工况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和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要求。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2025年年底前省级及以上石化、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七)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新改扩建钢铁冶炼、石化化工、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项目须达到环保绩效A级水平。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4家钢铁企业、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重点城市30条水泥熟料线以及湖南煤化新能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开展锅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分类处置,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大力推进砖瓦、陶瓷、玻璃、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燃气锅炉全部采用低氮燃烧器。严格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加强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重点领域污染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完善部门协调联动的闭环管理体系,依法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持续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和畜禽标准化养殖。(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长沙、株洲、湘潭、常德、益阳、娄底要及时制修订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达标攻坚行动计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做好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长沙、常德、益阳“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要力争达标,其余市州均应实现达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与周边省份交流合作,推动交界地区市县联合交叉执法。按照统一的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措施要求,强化省内城市间协同治理和联防联控。对市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相关城市应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一)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优化应急响应规则,规范应对工作,强化应急联动,落实落细生态环境部跨区域应急联动强化措施。2024年,各市州要建成重污染天气“一键抵达”管理系统;近三年出现重污染日的县市区要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和形势分析会商,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到2025年,未来7天级别预报准确率达到75%以上。扎实做好省级和区域联动橙色、红色预警响应,科学开展人工增雨降污作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规范绩效分级管理流程,大力推动重点企业“创A创B”。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鼓励建设乡镇监测站,支持重点城市开展交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推进全省颗粒物雷达组网建设,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省级联网共享。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管,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提升重型柴油车卫星定位等数据分析应用能力,重点用车单位加快建设智能门禁系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十三)强化大气监管执法。深入开展“夏季攻势”“守护蓝天”等执法监督和帮扶督导,推进高值热点“围点打源”排查整治。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弄虚作假以及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科技创新支撑。2024年各市州按要求规范开展PM2.5来源解析等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围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多污染物智能识别管控及系统治理等科技需求开展科研攻关。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动完善法规标准。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一规定”执法检查,推动出台省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规定,推进重点城市协同立法,鼓励各市州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出台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完善分时电价政策,落实“两高”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电车充电、停车给予积极支持。发挥省属国企主导作用,逐步降低用气成本。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加大“潇湘财银贷”对绿色产业企业支持力度,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高质量储备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任务分工、细化相关举措、强化联动协作。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
(二十八)严格考核督察。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通报和约谈。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问题突出地区和行业开展专项督察。
(二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和专项问题督查、执法、整改情况等信息公开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在湘央企、省属国企要带头治污减排,引导绿色生产。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鼓励群众依法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形成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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