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援助效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对外援助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以下简称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对外援助经费支持下,以向受援方无偿援助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果的物资及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协同效果的生态环境保护物资为主要内容的项目。通过援助物资与受援方开展低碳示范区建设的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组织实施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应尊重受援方主权、不干涉受援方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遵循“突出重点、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应服务于我国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工作及对外援助战略大局,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及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协同效果的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能力为目标,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南南合作水平,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受援方主要包括与我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受援国不在上述范围的,应事先征求外交部意见。
开展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应优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及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并重点考虑共建“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可联合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与受援方共同开展。
第六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贯彻落实我国关于对外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对外援助规划、编制总体援助方案和计划、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等。
生态环境部根据我国对外援助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具体执行工作,承担合作协议磋商和签订、招标采购、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管理支撑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支撑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协助生态环境部组织和监督管理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实施并接受生态环境部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物资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所供物资应满足受援方需求,符合我国对外援助相关要求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及节能环保政策,包括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果的节能、节水、利用可再生能源等低碳环保设备设施和产品及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协同效果的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设备设施和产品。
第九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所供物资应从国内采购,并应满足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物资出口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在征求外交部、国际发展合作署意见基础上,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南南合作物资援助年度计划,并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送。
第十一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一般由外方有关部门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向生态环境部正式提出项目申请,并抄送外交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外方通过其他渠道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的,申请文件同时抄送外交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
第十二条 在综合考虑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基本情况等因素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对外方项目申请进行立项初审,如有需要可就外方项目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支撑机构负责或组织有相关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可行性及示范效应。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受援方所需物资清单(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所需资金预算额度、具体使用部门或最终用户以及项目预期可达到的效果等。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实施难度大的项目,生态环境部或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可组织赴受援方进行实地调研。
第十四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由中方审核立项、中外双方签订合作文件等方式确定。
生态环境部在立项初审基础上,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与受援方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指定部门磋商形成合作文件文本,内容应包括援助物资类型、各方权责、实施方式等。若时间紧急,双方可签署框架性文件,后期通过磋商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物资具体信息。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受援方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指定部门签署合作文件。完成签署的合作文件文本报外交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备案。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编制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的年度预决算,报国际发展合作署统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合作文件签署后,生态环境部委托项目管理支撑机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写采购需求并与招标代理机构合作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标工作,推荐中标企业。生态环境部确认评标结果后,与中标企业签订中标合同,明确规定物资援助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企业负责实施,实行中标企业责任制。
中标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中标合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一般应将人员培训、项目宣传、项目交付、相关方案编制等有关技术服务纳入项目实施范围,中标企业应在项目采购阶段确定方案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中标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前检查制度,并应遵循“产地检验、装运前核验和口岸监装” 的基本原则,按照海关出口商品检验相关要求进行检验。援助物资检验报告应报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中标企业应当根据中标合同规定建立物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中标企业应承担中标合同明确规定的相关产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保证责任,为中标企业供货的相关企业依照供货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中标合同应规定援助物资的质量保证、保修及长期技术服务等后续要求和期限。中标企业应按照中标合同提供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
第二十五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中标企业应按照我国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印刷、刻制或喷涂对外援助标识。
第二十七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应印刷、刻制或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援助”“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实施”及其他必要元素等项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标识以中英文同时标明,并根据受援方情况视情增加第三种语言。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监督和评估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支撑机构依据中标合同,对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中标企业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遵照我国有关对外援助管理办法执行并另行制定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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