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为进一步规范绿证核发和交易行为,国家能源局编制并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规则的印发实施,有助于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项目绿色环境价值,更好培育绿证绿电交易市场,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绿色电力消费环境,对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规则共8章35条,明确了职责分工、账户管理、绿证核发、绿证交易及划转、绿证核销、信息管理及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全文内容(有删减):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具体政策设计,制定核发交易相关规则,指导核发机构和交易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工作。
第六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绿证核发工作,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第七条 绿证交易机构按相关规范要求负责各自绿证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组织开展绿证交易,并按要求将交易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第八条 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九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以及交易主体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电网企业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贴项目绿证收益的补贴扣减。
第十条 交易主体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用于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记载其持有的绿证情况。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注册绿证账户时应按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或国家认可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保证账户注册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其中卖方还须承诺仅申领中国绿证、不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
第十二条 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交易主体应及时提交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账户可通过原注册渠道申请注销,注销后交易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由国家能源局按月统一核发绿证,稳步提升核发效率。
第十四条 对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第十五条 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第十六条 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开展绿证核发工作。
第十八条 绿证既可单独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一同交易,并在交易合同中单独约定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条款。
第十九条 绿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平台开展交易,目前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单独交易;依托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依托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
第二十条 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绿证交易最小单位为1个,价格单位为元/个。
第二十一条 绿证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
第二十二条 可交易绿证完成交易后,交易平台应将交易主体、数量、价格、交割时间等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绿证交易信息实时做好绿证划转,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与对应交易平台同步。
第二十三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对应绿证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信息做好绿证划转,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与对应电力交易中心同步。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方式等按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直接或间接干扰绿证市场,包括干涉绿证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限制绿证交易区域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提供绿证在线查验服务,用户登录绿证账户或通过扫描绿证二维码,可获取绿证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电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按要求汇总统计全国绿证核发和交易信息,按月编制发布绿证核发和交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披露全国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信息,各绿证交易平台定期披露本平台绿证交易和核销信息。
第三十条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和各绿证交易平台应按照国家相关信息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保障绿证核发交易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留存5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
第三十二条 因推送数据迟延、填报信息有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绿证核发或交易有误的,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或绿证交易平台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依法依规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据本规则编制绿证核发实施细则,各绿证交易平台依据本规则完善绿证交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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